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一重要思想,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
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既执纪又执法。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既执纪、又执法,承担着维护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的重要任务,肩负着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站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政治高度,把握自身职责,坚持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和严格遵循宪法法律法规相统一,推动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内在一致,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生动实践,真正实现用纪律管住党组织和党员,保持党的先进性,依据宪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促进依法履职、秉公用权,以良好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凝聚形成引领党和人民事业蓬勃发展的强大动力。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既正风肃纪又反腐惩恶。与腐败作斗争,本质上是严肃的政治斗争,说到底是党心民心问题。人民群众痛恨什么、反对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纪委监委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顺应人民群众对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期待,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作风问题,深入开展扶贫、民生领域专项治理,坚决查处涉黑腐败,以维护群众利益实效取信于民。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把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重要任务持续推进,切实增强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精准性实效性,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
自觉提升依纪依法履职能力,既强化纪法贯通又实现法法衔接。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自觉提升依纪依法履职能力。要以党章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强化纪律意识、法治意识,努力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迈上新台阶。要强化纪法贯通。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兼顾法的内容,既要用纪言纪语、又要用法言法语。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工作规则,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要实现法法衔接。调查涉及违法犯罪案件,要确保取得的证据与刑事审判要求标准相一致,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审查。紧紧围绕运用监察法规定的12项调查措施建章立制,明确各项调查手段的审批程序及工作流程,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性提升,既抓机构融合又抓队伍建设。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就要着力构建一个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深度融合的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快推动职能、人员、工作深度融合,坚持内涵式发展,相互贯通、一体两面履行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形成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相互融合、相互衔接、互为一体的工作格局,实现“形”的重塑、“神”的重铸。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模范践行党章党规、宪法法律,带头捍卫党章党规、宪法法律,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宪法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勤于学思践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原原本本学、持续跟进学。要严于正身律己,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违纪违法的坚决查处、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及时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灯下黑”,真正做到“打铁的人”首先成为“铁打的人”。(文章来源: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转自《求是》杂志,作者:中共贵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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