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三明确”确保协同监督问责机制有序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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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30
晴隆县协同监督问责机制制定后,为确保机制发挥作用,晴隆县及时对相关事宜予以明确,强化机制推行。
一是明确协同主体。通过文件的形式明确协同主体,县纪委干部监督室与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协同监督,第三纪检监察室与县发改局、县采购办、县招投标办协同监督,县纪委信访室与县民意调查中心、县群众工作中心、县河长办协同监督,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与县政务服务中心协同监督,县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与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督查组协同监督。
二是明确责任。县委印发了《中共晴隆县委关于进一步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晴党发〔2018〕7号),将协同监督问责机制作为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对相关领域发现的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州委、县委决议决定不坚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变通、打折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求协同监督单位及时提出问责建议报送县纪委对应协同业务室。协同监督单位未提出问责建议,由其它渠道发现需要问责情形的,问责协同监督单位。
三是明确协同时间节点。3月29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协同监督问责机制推行调度会”,要求县纪委相关业务室与协同监督单位每月至少对接2次,及时对接处理有关需要问责的问题,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办结,形成震慑,进一步正风肃纪,确保全县政治生态风清气正、政令畅通。(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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